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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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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分及平均分擔之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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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2-11 17:05:1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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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上字第 904 號民事判決

依同法第271條規定,數人負同一債務而其給付可分者,應各平均分擔之。被上訴人共同簽立系爭擔保書,應認負同一債務。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共同給付之60萬元,既屬可分,被上訴人應平均分擔之,則上訴人自得請求林以哲、郭天馳、管至偉各給付20萬元(計算式:600000÷3=2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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