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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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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限額抵押權何時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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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2-12 11:05 編輯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247 號民事判決

又訴外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下稱國泰世華
      銀行)前已於105 年8 月31日依本院105 年司執全字第24
      8 號就系爭不動產辦理假扣押登記在案,系爭不動產第一
      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人皆已知悉系爭不動產經法院查封及
      強制執行之事實,依民法第881 條之12第1 項第6 款之規
      定,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已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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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1-2-12 10:37:56 | 顯示全部樓層
第 881-12 條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除本節另有規定外,因下列事由之一而
確定:
一、約定之原債權確定期日屆至者。
二、擔保債權之範圍變更或因其他事由,致原債權不繼續發生者。
三、擔保債權所由發生之法律關係經終止或因其他事由而消滅者。
四、債權人拒絕繼續發生債權,債務人請求確定者。
五、最高限額抵押權人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或依第八百七十三條之一之
    規定為抵押物所有權移轉之請求時,或依第八百七十八條規定訂立契
    約者。
六、抵押物因他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經法院查封,而為最高限額抵押權人
    所知悉,或經執行法院通知最高限額抵押權人者。但抵押物之查封經
    撤銷時,不在此限。

七、債務人或抵押人經裁定宣告破產者。但其裁定經廢棄確定時,不在此
    限。
第八百八十一條之五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第四款之情形,準用之。
第一項第六款但書及第七款但書之規定,於原債權確定後,已有第三人受
讓擔保債權,或以該債權為標的物設定權利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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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1-2-12 10:43:28 | 顯示全部樓層
惟國泰世華銀行已
      於105 年8 月6 日向士林地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假扣押系爭
      不動產,嗣該院囑託本院執行處執行假扣押查封系爭不動
      產,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05 司執全助禹字第248 號函請
      地政機關辨理假扣押查封登記系爭不動產完畢,而原告提
      起本件起訴狀時所檢附系爭不動產登記第二類謄本其他登
      記事項亦註明上開假扣押查封登記情形,且起訴狀繕本及
      附件已於107 年4 月12日合法送達呂月菁等情,亦為呂月
      菁所不爭執(本院卷第150 頁)。是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
      即呂月菁至遲於107 月4 月12日應已知悉系爭不動產已由
      他債權人國泰世華銀行聲請強制執行而為法院所查封在案
      ,揆諸前開說明,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至遲
      於107 年4 月12日已為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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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3-3-19 20:11:46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3-19 20:33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1 年度上字第 155 號民事判決


上訴人以系爭借款約定利率超過最高利率限制,且有巧取利益之情為由,主張系爭抵押權登記為無效,是否可採?
   按民法第881條之12第1項所稱「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之確定」,係指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一定範圍內不特定債權,因一定事由之發生,歸於具體特定而言。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確定後,該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不特定債權之特性消滅,擔保之債權由約定擔保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變更為擔保該範圍內之特定債權,並回復抵押權之從屬性(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977號判決要旨參照)。是最高限額抵押權在確定前,因抵押權之從屬性尚未回復,所擔保之債權即未由不特定債權轉為特定債權,自與普通抵押權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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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3-3-20 20:52:04 | 顯示全部樓層
按抵押權為不動產物權,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抵押權人僅能依設定登記內容行使其權利。又不動產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之存續期間一旦屆滿,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即因而歸於確定,並回復抵押權之從屬性(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376號裁定意旨參照)。若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之原債權確定時,其擔保之債權所由生之契約已合法終止(或解除或以其他原因而消滅),且無既存之債權,而將來亦確定不再發生債權,該確定期日前所可發生之債權,已確定不存在,依抵押權之從屬性,應許抵押人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571號判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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