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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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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請求的既判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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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2-13 10:02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簡上字第 228 號民事判決

又所謂一部請求,係指以在數量上為可分之金錢或其他代替物為給付目的之特定債權,債權人僅就其中之一部分為請求,但就其餘部分不拋棄其權利者而言。於實體法上,債權人既得自由行使一部債權,在訴訟法上,即為可分之訴訟標的,其既判力之客觀範圍以債權人於其訴所聲明者為限度。苟債權人前訴僅就債權之一部訴請債務人給付,而未明確表示拋棄其餘部分債權之請求,縱在該一部分請求之訴訟中未聲明保留其餘請求,該未請求部分仍非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所及(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044號、109年度台上字第239號判決參照)。上訴人於依民法第546條第1項規定請求分擔費用之事件,既未表明拋棄其他權利,依上開說明,自不受另案733號確定判決既判力之拘束。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未於另案733號事件中一併請求分擔系爭費用,應為該案確定判決既判力所遮斷,不得於本件再為抵銷云云,亦非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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