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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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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認與法律涵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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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2-14 15:59:4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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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2-14 16:02 編輯


最高法院 109 年台上字第 3057 號民事判決


惟按民事訴訟法第279條第1項所謂「自認」,係指當事人主張之
事實,經他造於訴訟上承認其為真實者而言,其對象僅以事實為
限,至該具體事實與構成要件間之涵攝關係,則屬法律問題,非
為自認之客體,當事人就此所為之陳述,並無當然拘束法院之效
力。查關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原債權之確定,民法第881 條
之12明列其法定事由。本件被上訴人於事實審僅主張自上訴人受
讓系爭債權,依民法第295 條規定,系爭抵押權應隨同移轉等語
,似未主張系爭抵押權於其受讓債權時,有何法定確定事由及其
具體事實(見原審卷第48、134、142、228、270頁),而系爭抵
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是否確定,尚應依法院確定之事實是否該當法
定確定事由以為判斷,屬法律涵攝問題,非自認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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