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1973|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鑑定技師的職責

[複製鏈接]

5237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7696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1-2-18 12:17:5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2-18 12:30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3863 號民事判決

芳國補充鑑定案第1次鑑定報告書審查意見表載明:「…『…無規格依據,無法詢價。…』無法同意,鑑定技師應現場會勘,確認相關規格…若系爭設備、材料已安裝於現場者,應以現場已安裝之設備、材料規格,由鑑定技師自行詢價...,而非由系爭兩造提供詢價資料。請鑑定技師與系爭兩造去現場確認系爭設備、材料規格,再去詢價…須至現場勘查確認規格、數量…若有規格不清楚…須至現場確認補正…鑑定技師並無與雙方至現場確認爭執的設備數量與規格,並依現場裝置設備規格再自行詢訪市價才對;由系爭兩造提供的詢價資料作為鑑定之依據似乎不妥…」(見本院卷二第267-271頁),第2次鑑定報告書審查意見表則載明:「鑑定技師須至現場會勘,以確認相關規格…請鑑定技師與系爭兩造去現場確認系爭設備、材料規格,再去詢價…鑑定技師人須至現場確認規格數量…鑑定技師並無與雙方至現場確認爭執的設備數量與規格,並依現場裝置設備規格再自行詢訪市價才對;由系爭兩造提供的詢價資料作為鑑定之依據似乎不妥…」(見本院卷第273-276頁),可見電機公會二次審查意見均一再強調,原告需會同芳國案當事人至現場履勘,以確認設備之規格、材料等,並自行查訪市價,不宜逕自依據當事人所提供之價格作為鑑定依據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5-12 11:28 , Processed in 0.023054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