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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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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新銀行對增補契約書不能諉為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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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3-7 08:44:2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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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查,原告既持有增補契約書,其上已明確記載潘丁貴指定原告作為第一順位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並載明「此致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67頁),堪認原告應知悉其為潘丁貴所承保之系爭保險契約第一順位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乙事,是無論被告有無明確告知上情,原告實難諉為不知。此外,被告僅為無金融、保險專業之一般民眾,觀諸被告與元大保險公司、蔡岳倫聯繫過程,均可見其對於請領保險金之流程不甚清楚,全憑元大保險公司和原告建議處理,而原告既為國內知名金融企業,內有法務、催收等專業部門分工合作,顯然具有相當優渥的能力及資源設置內部系統、員工教育訓練,確認自己與客戶間房貸投保事宜相關資訊,被告既已告知原告關於系爭保險契約和系爭房貸債務之關係,原告自得據以瞭解第一順位保險金受益人乙事,其部門間資訊對接不足乃其內部問題,應不得將此不利益歸咎於一般民眾,難認上開內部控管疏漏所受之損害係出於被告之行為所致,依其事證原告亦無可能因而陷於錯誤,此外,原告未能再行舉證以實其說,本院自難為有利於原告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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