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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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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陷於真偽不明的不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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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5-24 10:30:2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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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被告是否有使用借貸法律關係之事實陷於真偽不明
    依據前揭所述實質舉證責任,該舉證責任之不利益應由被告
    所承擔,是被告並未與系爭土地之現共有人與前全部共有人
    成立使用借貸法律關,堪可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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