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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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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時提出主義及顯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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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5-31 22:32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上更一字第23號


再被上訴人指稱上訴人違反適時提出主義,迄至最高法院發回本院審理,始主張系爭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人非僅上訴人一人云云。審酌上訴人固於原審自承系爭建物為其所有(見原審卷一第115頁背面),然上訴人於原審時亦主張系爭建物係祖厝崩壞而修建(見原審卷一第116頁),現場履勘時更表示系爭建物為古厝之一部,因舊有房屋有崩壞之虞,所以再搭建鐵皮,並未擴大使用範圍等語(見原審卷一第129頁),且上訴人並執另案確定判決,主張上訴人僅係基於鬮分書、系爭協議書占有使用系爭建物等情(見原審卷一第52頁、第75頁),則如不許上訴人提出上揭主張,顯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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