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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所規範的主要收入及合理市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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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6-1 10:08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上易字第 1250 號民事判決


按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使其傳銷商之收入來源以合理市價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為主,不得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另公平交易委員會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40條授權所訂定之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所稱合理市價之判斷原則如下: 一、市場有同類競爭商品或服務者,得以國內外市場相同或同類商品或服務之 售價、品質為最主要之參考依據,輔以比較多層次傳銷事業與非多層次傳銷事業行銷相同或同類商品或服務之獲利率,以及考量特別技術及服務水準等因素,綜合判斷之。二、市場無同類競爭商品或服務者,依個案認定之(第1項)。本法第18條所稱主要之認定,以百分之五十作為判定標準之參考,再依個案是否屬蓄意違法、受害層面及程度等實際狀況合理認定(第2項)。」,是由上述規定觀之,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規定之構成要件,最重要者,應係「主要」收入來源及「合理市價」的認定標準(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510號刑事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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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1-6-1 10:07:51 | 顯示全部樓層
經查,上訴人除未證明其成為被上訴人之下線,被上訴人因招募上訴人為會員有領取獎金外,更未證明被上訴人係以招募會員領取獎金為渠等之主要收入來源,況林威儒亦否認招募新會員會多領取獎金,並辯稱:思鎧方案以3萬5,000元投資金額為例,在400日之後一定可領得6萬元,介紹會員僅會提前領到,並未增加金額,縱使不介紹會員亦可領到6萬元等語(見本院卷第251頁)。則上訴人僅以思鎧方案中靜態方案係按下線投資金額領取獎金一情,遽認被上訴人有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規定云云,顯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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