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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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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sec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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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8-5-4 10:28:24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5-4 10:55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訴字第46號


又卷附系爭交易之交易確認暨風險預告書上並
    載明:1.衍生性金融商品如屬非以避險為目的者,如未設有
    最大損失上限,其最大可能損失金額無限大…2.衍生性金融
    商品之市價評估(mark -to-market )損益係受連結標的市
    場價格等因素影響而變動。當市場價格不利於客戶之交易時
    ,該交易市價評估損失,有可能遠大於預期。…5.客戶如負
    有依市價評估結果計算應提供擔保品義務,當市場價格不利
    於客戶交易,致產生市價評估損失時,客戶應履行提供擔保
    品之義務…如客戶未能履行提供擔保品義務,致銀行提前終
    止交易,客戶將可能承受鉅額損失。6.以避險目的承作之衍
    生性金融商品,如契約金額大於實質需求,超額部分將承受
    無實質部位覆蓋之風險,客戶損失金額可能為無限大等語(
    見本院卷第4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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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8-3-13 11:21:43 | 只看該作者
元大銀行 vs TOMORROWPLUS 法代: 陳慶圖 (和統佳科技有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重訴字第5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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