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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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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懲罰性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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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9-20 09:29:06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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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9-20 09:33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上易字第 391 號民事判決   (下同)


兩造以系爭細項約定第4條約明上訴人每月需以系爭APP開播有效時數達系爭標準,如未達標準且經被上訴人連2次警告卻無故不開播者,被上訴人將懲處違約金30萬元之事實,有該約定可參(補字卷第23頁)。核之前開約定已載明「違約金懲處」文字,目的係為確保該契約所載事項之履行,約定於上訴人符合前開約定所載違約事由時,即同意由被上訴人以處罰違約金方式促其履行義務,堪認兩造約定之上開違約金性質均為懲罰性違約金無疑。故上訴人抗辯:被上訴人所請求之違約金是賠償總額預定性違約金云云,應無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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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1-9-20 09:30:14 | 顯示全部樓層
又上訴人自108年8月起至同年11月間之直播時數,係如「17公司」提供被上訴人之後台統計系統資料所示(補字卷第25頁),前開直播時數未達系爭標準,被上訴人有以傳送LINE訊息方式給上訴人告知開播時數未達標準,傳送訊息次數有連續超過2次以上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本院卷第114頁)。堪認被上訴人主張因上訴人於合約期間內使用系爭APP直播之時數不符兩造約定之系爭標準,且經其連2次警告仍未改善,已符合系爭細項約定第4條之違約事由等語,應係實情。又違約金係當事人約定契約不履行時,債務人應支付之懲罰金或損害賠償額之預定,以確保債務之履行為目的,其違約金債權之發生,以有債務不履行為已足,不以債權人舉證損害之發生為必要。故上訴人抗辯被上訴人未證明受有何種具體損害故不能請求違約金云云,自不足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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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1-11-24 21:13:24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11-24 21:16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重訴字第 234 號民事判決


按違約金有賠償性違約金及懲罰性違約金,其效力各自不同
  。前者以違約金作為債務不履行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後者以強制債務之履行為目的,確保債權效力所定之強制罰,於債務不履行時,債權人除得請求支付違約金外,並得請求履行債務,或不履行之損害賠償。當事人約定之違約金究屬何者,應依當事人之意思定之(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1620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查,觀諸系爭協議書第5條約定可知,前開約定係要求被告不得將系爭協議書第2條中有關兩造曾經為性交易、交往及發生性行為等相關一切情事,洩漏予任何第三人,若違反該項約定,原告得向被告請求返還30萬元及請求賠償1,000萬元懲罰性違約金,其意應係被告若不履行系爭協議書第2條約定之保密責任時,應返還30萬元,及應給付違約金予原告,故系爭協議書第5條關於違約金約定之性質,即屬懲罰性違約金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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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3-6-22 22:02:08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6-22 22:09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9 年度重上字第 107 號民事判決

系爭契約第7條第3項約定,因賣方違約致契約解除,除應返還買方已支付之價金,並應按買方已支付價金總額之同額,作為懲罰性違約金,有系爭契約書在卷,可認鄭正鈐與先進公司間有約定如先進公司有債務不履行之情事,致系爭契約解除時,先進公司應給付之懲罰性違約金,為鄭正鈐已支付價金總額之同額即1,58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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