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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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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第三審上訴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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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10-31 13:25:0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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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解釋契約屬於事實審法院之職權,若其
取證、認事及解釋並不違背法令或有悖於經驗法則、論理法則與
證據法則,即不許任意指摘其為不當,援為上訴第三審之理由。
原審本於認事、採證及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綜合相關事證,合
法認定小蒙牛公司於系爭契約期間內,第 1年度結束時未達約定
之保證營業額,新光三越公司就不足抽成款,得依系爭約款第15
條第 9項約定,自應付小蒙牛公司貨款中扣抵,無剋扣款項違約
之情,小蒙牛公司終止系爭契約不合法,因以上述理由為小蒙牛
公司此部分不利之判決,經核於法並無違誤。小蒙牛公司上訴論
旨,猶以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暨其他
與判決基礎無涉之理由,指摘原判決此部分為不當,聲明廢棄,
非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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