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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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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在20160910,富邦深100期貨也跌停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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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金簡上字第1號

委託被上訴人從事期貨交    易,上訴人於105 年9 月9 日繳交期貨保證金後,透過被上    訴人以買進富邦深100 (10月)期貨17口(即000000 OKF深    10017 口,下稱系爭期貨),詎因翌日一早市場交易清淡,    致市場第一成交價位出現極不合理價位,觸發被上訴人風控    電腦系統,且被上訴人未以電話通知上訴人,僅以簡訊通知上訴人保證金不足後,被上訴人在不到1 分鐘期間內即啟動斷頭程序,將上訴人系爭期貨部位全數售出,造成上訴人損    失,被上訴人風控電腦系統存在很大的盲點而有交易瑕疵,    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新臺幣(下同)25萬6,700 元本息,嗣上    訴人在本院陳明上開請求之法律關係係依債務不履行之法律    關係請求損害賠償,僅係補充其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非    為訴之追加,核先敘明。


上訴人起訴主張:上訴人於87年9月4日開立系爭帳戶,並與    被上訴人簽訂系爭契約,委託被上訴人從事期貨交易。上訴    人於105年9月9日下午3時許依規定繳交期貨保證金後,透過    被上訴人以10.05元成交價格買進系爭期貨,詎105年9月10    日一早市場交易清淡,導致市場第一成交價位出現極不合理    之價位,立即觸發被上訴人風控電腦系統,且被上訴人未以    電話通知上訴人,僅以簡訊通知上訴人保證金不足後,在不    到1分鐘的時間內,被上訴人即開始啟動斷頭程序,盡數以    市價(15%的跌幅,即8.55元成交價格)將上訴人所持有系    爭期貨部位全數殺出,造成上訴人極大損失及市場共有3種    商品閃崩、閃漲。上訴人因被上訴人之風控電腦系統存在很    大的盲點而有交易瑕疵,被上訴人應該給予上訴人至少要3    分鐘之足夠時間從國外的保證金專戶轉帳。被上訴人應賠償    上訴人有關不當操作損失連同手續費合計25萬6,700元,為    此爰依債務不履行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如數給付,並聲    明: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25萬6,7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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