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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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證明力因而空洞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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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2-6-27 08:01:16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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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2-6-27 08:09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1 年度上字第 10 號民事判決


而被上訴人就該條之履行一情,復圓稱證人○○○已於原審證述兩造間有就待系爭土地繼承登記辦理告一段落後再締約之口頭協議,且其有於107年請上訴人來簽約,為上訴人所拒云云(原審卷169、170頁)。然○○○乃被上訴人之代理人,為被上訴人所自陳,就本件土地之收購自有利害,其所證有無偏頗之虞,已為上訴人所質疑;又依其所證,其並非親自或以存證信函等書面正式方式通知上訴人,而係以電話透過劉○○聯絡上訴人前來簽約,而劉○○回以因有人出價每坪15萬元,故認上訴人已無履行簽約之意等詞(同卷170、171頁),然經原審向劉○○確認其事,劉○○證稱「有沒有這件事情我忘記了」(同卷172頁),可見,其並未親自聯絡上訴人簽約之事,而係透過劉○○轉達,但劉○○對此卻已不復記憶,是此項經由轉述間接得來之證據,因欠缺直接訊息來源之支撐,其證明力因而空洞化,即無可逕認此部分所證為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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