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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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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理由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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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按判決
    理由矛盾者,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查原判決先則謂戴志
    和僅給付810萬元,尚欠6,190萬元;縱認雙方同意戴志和於
    系爭切結書以手寫加註「不含銀行貸款及完稅款」,戴志和
    仍應於103年12月31日前給付除完稅款790萬元及銀行貸款3,
    500萬元外之2,000萬元,然戴志和僅給付系爭100萬元,其
    餘 1,900萬元未給付等語(見原判決書第5頁第8至12列),
    似認系爭100萬元為買賣價金之一部;嗣又謂戴志和於103年
    12月29日交付之系爭100萬元代收款,係由禎瑞公司等2人代
    收以施作變更工程之工程款,非屬系爭契約約定之買賣範圍
    (見原判決書第 9頁第1至3列),先後不一,即有判決理由
    矛盾之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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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3-3-1 21:44:11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3-1 21:48 編輯

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535 號民事判決

查原審先謂被上訴人已完成主系統需求書第30項「舊系統維護與資料移轉」約定功能,繼謂被上訴人未依約履行資料移轉,使新系統得以正式上線使用,先後論列不一,已有判決理由矛盾之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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