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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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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金上下線是採一條龍單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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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3-8 14:42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0 年度金上易字第 1 號民事判決  (下同)


又查被上訴人施縈嬴、蔡孟蓉、蔡國雄三人與上訴人 之上線楊慧菁,並無直接隸屬關係。被上訴人施縈嬴受被上訴人林安東招募延攬擔任被上訴人公司臺南五部部長;被上訴人蔡孟蓉亦係受被上訴人林安東招募延攬加入被上訴人公司並擔任臺南五部處經理,106年2月晉升為臺南六部部長;被上訴人蔡國雄則係受被上訴人吳泰登招募加入被上訴人公司,擔任高雄區部部長,均負責招攬投資人業務,為兩造於原審所不爭執,亦為系爭刑事案件所認定。而被上訴人吳泰登於原審審理時陳稱:本投資案係採一條龍單一制,臺南有辦公室,由被上訴人林安東負責,被上訴人林安東可以拿到全臺南的0.5%至1%左右,被上訴人施縈嬴、蔡孟蓉、蔡國雄則跟楊慧菁沒有關係,因為是互相獨立的,楊慧菁的直接上線是被上訴人林安東,所以楊慧菁招攬的客戶只有被上訴人林安東拿得到佣金而已,其他人拿不到等語明確(見原審金字卷㈠第425頁),由此可認被上訴人施縈嬴、蔡孟蓉、蔡國雄辯稱其等所負責之部門與上訴人投資所隸屬之臺南區部第五部門無涉,其並不因上訴人之投資而獲有利益,尚非虛假,而可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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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3-3-8 14:27:25 | 顯示全部樓層
再者,依系爭刑事案件亦認定楊慧菁、被上訴人施縈嬴、蔡孟蓉及蔡國雄各自為被上訴人公司販售庠泰灃生活顧問服務契約所吸收之存款,雖與被上訴人吳泰登分別具有共同犯意聯絡,然楊慧菁與被上訴人施縈嬴、蔡國雄間;楊慧菁與被上訴人蔡孟蓉、蔡國雄間,對非其自己或所屬經理、專員所招攬部分,並無證據證明可認為其等係居於犯意聯絡相互補充、利用之犯罪行為等語,足見臺南區部第五部門既與其他被上訴人公司之部門,不存在互為隸屬之關係,被上訴人施縈嬴、蔡孟蓉及蔡國雄,亦不因上訴人之投資而獲有任何之佣金或報酬,則其等對於上訴人因投資被上訴人公司所受之損害自不具有因果關係,是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施縈嬴、蔡孟蓉、蔡國雄與被上訴人公司、吳泰登、林安東3人應負連帶給付之責,尚非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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