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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大期貨在1時34分公告負油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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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3-23 19:37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金字第55號  (下二同)



次查,被告抗辯:其於109年4月21日凌晨1時3分許接獲CME交易所電子郵件通知,即於當日凌晨1時34分許於公司官方網站以重要訊息公告「2020年5月能源類商品,下跌價格無限制,並有可能會成交價格為負數」等情,業據提出被告官網頁面、CME交易所109年4月21日通知、被告官網後台查詢資料為證(見本院卷一第223至227頁、本院卷二第69至71頁、第167至168頁),且經證人即被告公司客服期貨交易員周貴泉到庭結證陳稱:109年4月21日CME交易所以電子郵件寄到被告公司專用信箱,收到時間約凌晨1點左右,伊上傳之時間為公司官網頁面(指本院卷一第225頁)右下角顯示之時間即1點34分38秒,因為是CME交易所給的臨時訊息,經討論後決定將該公告翻譯成中文並放在最新訊息欄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78至181頁),足徵被告確已於收到109年4月21日CME交易所通知後,旋即於當日凌晨1時34分38秒將上開訊息公告於公司官網,以供期貨交易人作為投資能源類商品之參考,而無違反告知義務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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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3-3-23 19:28:57 | 顯示全部樓層
況期貨商品交易價格之變化係取決於市場供需及整體經濟環境,市場變化又可謂瞬息萬變,期貨商品出現負值交易實取決於市場因素,原告既為委託買進系爭標的之投資人,本應隨時注意該商品交易之各項訊息,而非將所有注意義務轉由受託交易之被告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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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3-3-23 19:31:35 | 顯示全部樓層
基上,被告已於簽約時告知原告期貨交易之風險,且其並未收到CME交易所於109年3月19日至同年4月16日期間之通知,嗣已將109年4月21日CME交易所通知即時公告於公司官網上,並於同日凌晨1時49分原告致電被告時,告知系爭QM商品下跌價格無限制,並有可能會成交價格為負數等情,尚難認被告有未即時公告CME交易所之資訊予交易人之情事;況被告已於系爭QM商品出現負數前,先後以公告及電話告知之方式揭露該商品之風險,原告知悉後即應自行決定是否繼續持有系爭標的,自亦難認原告所受之系爭損害與上開CME交易所該期間之通知有相當因果關係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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