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798|回復: 0

推定及反證

[複製鏈接]

5116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6506
發表於 2023-4-3 09:08:56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4-3 09:28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0 年度上字第 291 號民事判決

依照前揭規定,泰旺公司依法固應設置或造具附表一編號3至5所示之現金簿、現金流量表、營業報告書,惟上訴人既否認泰旺公司實際上有設置或造具該等文件,仍應由被上訴人就此先負舉證責任,不能僅以前揭法律規定,即推定泰旺公司有設置或造具該等文件,進而令上訴人應提出反證推翻。而證人羅○壽雖證稱:泰旺公司每年報表都要做,不然怎麼向國稅局申報,報表伊有看過;關於內帳,伊有看過現金收支表、日報表等語,然亦同時證稱:泰旺公司沒有依公司法開股東會承認相關報表,我們總共才3個人怎麼開股東會等語,且就有無看過大智稽徵所函送報表亦明確證述:伊不記得了等語(本院卷一第394至396頁);尚難認為羅○壽所稱之現金收支表、日報表,即為被上訴人依商業會計法第21條規定所主張之現金簿。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3-29 19:40 , Processed in 0.036142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