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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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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告意旨及前審裁定顯有未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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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5-18 12:42:2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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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告人聲請及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係第三人隆銘綠能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1年6月13日更名前為同開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隆銘公司)之法人股東,伊於111年3月8日與隆銘公司前任董事長許偉良簽訂合作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書),約定伊以新臺幣(下同)7475萬元認購隆銘公司私募股份500萬股,許偉良則推舉伊擔任隆銘公司董事長,並支持伊推薦之董事3席,以參與隆銘公司之經營,期間為6年;相對人及其當時法定代理人陳潔儀(即許偉良之配偶)另於111年4月12日共同與伊簽署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承諾除陳潔儀保留1席董事外,相對人於隆銘公司之法人代表董事派任權及解任權均歸伊行使,至少支持伊擔任董事長6年(至117年股東常會前為止)。嗣伊依約認購隆銘公司之私募股份,相對人亦依約於隆銘公司111年6月1日股東常會(下稱111年股東常會)中,推派伊指定之陳璿妃、潘奇秀及陳乃榮(下稱陳璿妃3人)參選法人代表董事並當選,加計當選之陳儀潔、崧山投資有限公司之法人代表董事彭國倫,及成昀達、施芸婷、吳旭慧等3名獨立董事,合計9席,並推選伊擔任董事長。然伊就任後,發現隆銘公司財務不佳,伊給付之私募股款多用於周轉,遂著手調查,因事涉前經營團隊,掏空金額高達3億3426萬元,許偉良、陳潔儀為圖掩飾,先於111年8月9日將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變更為溫雅貴,再由相對人於同年8月12日、8月15日先後將法人代表董事陳璿妃3人解任,改派溫雅貴、張婉柔、林駿宏(嗣張婉柔改派陳駿翔,與溫雅貴、林駿宏合稱溫雅貴3人),而占有5席,利用改派後掌握隆銘公司之多數董事席次(吳旭慧於同年8月16日辭任獨立董事,董事僅餘8席),於同年9月21日、9月22日自行召開臨時董事會(下稱9月董事會),先違法解任伊之董事長職務,另改選彭國倫為董事長,選任溫雅貴為總經理,再由溫雅貴將原稽核主管林君豪、資訊室主管何宗政解職,以阻止伊調查,隆銘公司內稽內控機制顯已遭架空;嗣溫雅貴與彭國倫於同年10月24日前往隆銘公司,趁陳璿妃用印之際,以暴力奪取陳璿妃所持隆銘公司大小印鑑章,並立即持向經濟部辦理變更董事長解任、印鑑變更登記。雖經濟部否准彭國倫就隆銘公司變更董事長之申請,但相對人拒不出席伊於同年11月14日、15日、16日召集之董事會,致隆銘公司無法於規定期限內公告並申報111年第3季財務報告(下稱第3季財報),遭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證交所)公告自同年11月17日起停止在該公司集中交易市場買賣;之後相對人之法人代表董事及陳潔儀、彭國倫仍持續缺席隆銘公司112年1月17日、1月30日董事會,因此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於同年2月13日連帶處24萬元罰鍰。又隆銘公司僅餘2名獨立董事,不足章程所定人數,相對人與陳潔儀、彭國倫為避免無法掌控補選之獨立董事,不惜使隆銘公司受罰,於112年3月14日、4月13日、4月17日董事會中多次否決補選議案,故意缺席4月28日董事會導致流會,迄未完成補選。況附有保留結論之財務報表非不得公告申報,第3季財報無法如期公告申報乃因相對人與陳潔儀、彭國倫惡意杯葛所致,並非因財務報表不實或有瑕疵,隆銘公司已遵會計師之指示予以修正,經審計委員會審議通過,可符合證交所營業細則第50條第2項第1款所定得恢復買賣之要件,提報董事會通過後即可免於下市。是如不及時回復由伊指定之陳璿妃3人行使董事職權,除伊董事長職務可能再被不當解任,將損失每月25萬元之董事長報酬外,伊所投入之私募股款亦均將付諸流水,更嚴重危及隆銘公司之營運並有致股票下市之風險,而損害投資大眾權益,而有急迫危險及重大損害,自有為緊急處置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8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聲明:㈠相對人應改派陳璿妃3人擔任隆銘公司之董事;㈡未經抗告人同意不得再改派抗告人指定以外之人擔任該公司之董事,並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之不足。另依民法第538條之1第1項規定,聲請於裁定前先為與前述聲請相同之緊急處置。詎原法院不察,裁定駁回聲請,顯有未洽,乃提起本件抗告,聲明請求廢棄原裁定,准許前開聲請等語。本院111年度抗字第1372號(下稱前審)裁定駁回抗告人之抗告,抗告人不服提起再抗告,經最高法院廢棄前審裁定發回本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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