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880|回復: 2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駁回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之處分不服…

  [複製鏈接]

5225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7534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3-10-4 10:09:4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10-4 10:12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事聲字第 94 號民事裁定


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本案受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所謂「債權人本案受敗訴判決確定」係「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之例示,如債權人依假扣押所保全執行之請求,其本案經判決一部敗訴確定,該部分命假扣押之情事既已變更,則債務人自得據以聲請撤銷該部分假扣押裁定(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506號裁定意旨參照)。



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至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異議人就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2年6月13日所為112年度司全聲字第26號駁回其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之處分,於首揭規定之不變期間內聲明不服,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無理由而送請本院裁定,經核與上開規定相合,先予敘明。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225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7534
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23-10-4 10:10:23 | 只看該作者
綜合上情,足認系爭假扣押裁定所保全之請求,僅餘相對人保留未起訴之外案酬金損害賠償820萬1761元及懲罰性違約金496萬0412元,以及經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之懲罰性違約金496萬0412元及追加之24萬9480元部分,總計為1837萬2065元,職此,異議人聲請系爭假扣押裁定於准予假扣押金額超過1900萬元之範圍應予撤銷,即有理由,應予准許。原裁定就上開應准許部分,駁回異議人之聲請,尚有未洽,異議意旨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至於異議人之請求不應准許部分,原裁定駁回異議人之請求,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異議意旨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異議。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225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7534
板凳
 樓主| 發表於 2023-10-4 10:11:27 | 只看該作者
所以那些裁定可以由司法事務官做,要釐清。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4-28 01:24 , Processed in 0.019877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