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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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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疊合併或選擇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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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10-11 12:51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1 年度上字第 139 號民事判決

按上訴人以一備位之訴同時主張數訴訟標的,而為單一聲明之請求,核屬重疊合併或選擇合併。如認其中一項訴訟標的可獲勝訴判決時,法院得僅依該項訴訟標的而為判決,對於其他訴訟標的毋庸審酌;倘經審究其中之一項訴訟標的無法使其獲得全部勝訴之判決時,即應另就上訴人所主張之他項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逐為審判,必至全部數項標的之請求均無理由時,始得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311號、95年度台上字第92號、90年度台上字第1445號裁判參照)。本件上訴人單一聲明,依民法第179條之不當得利及第176條第1項、第177條第1項、第2項等之無因管理規定,而重疊合併請求,本院既依民法第179條規定之不當得利法律關係,為上訴人備位之訴勝訴(命被上訴人返還系爭土地買賣價金1,568,000元本息)之判決,即毋庸再論述上訴人依無因管理法律關係之請求,合併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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