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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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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第66條第3項的承受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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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家上更一/11

按由子女提起之認領之訴,被指為生父之被告於判決確定前死亡者,由其繼承人承受訴訟,家事事件法第66條第3項定有明文。查被上訴人於原審請求㈠先位聲明:確認被上訴人與陳隆祥間親子關係存在;備位聲明:陳隆祥應認領被上訴人。因原審判決被上訴人先位聲明部分勝訴,上訴人不服上訴,則備位聲明部分亦發生移審效力,若被上訴人之先位聲明無理由,本院應就備位聲明為審理,合先敍明。再查,陳隆祥於民國110年4月19日死亡,上訴人葉錦桂為被繼承人陳隆祥之配偶,陳怡蒨、陳貞夙、陳貞秀、陳怡勳則為陳隆祥之子女(以下合稱上訴人,分別逕稱其名),均為陳隆祥之繼承人,並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35頁),依前揭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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