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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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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輕原油案件最高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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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23-12-26 07:14:1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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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12-26 07:18 編輯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 ... 1753%2c20230824%2c1


查原審先謂被上訴人未於CME公告能源類期貨可能產生負值交易後即時辦理公告,致交易人無法事先知悉系爭期貨可能產生負值交易或結算之訊息,而未能執行盤中風險控管之作業,已違反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繼謂系爭契約所附風險預告暨同意書並未記載風險上限為0元,復已載明期貨交易條件如漲跌幅度或保證金額度可能隨時變動,被上訴人並未違反說明與揭露風險義務。先後論列不一,已有判決理由矛盾之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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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3-12-26 07:14:44 | 只看該作者
且原審既認被上訴人未即時公告系爭期貨得以負值交易影響上訴人對於風險之判斷,有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情事。則上訴人於事實審抗辯:伊係認系爭期貨最低價格為0,風險有限,始以每口均價1.175購入系爭期貨,倘伊知悉系爭期貨可能跌至負值而風險無限,將不致購入系爭期貨致蒙受鉅額跌價損失等語(見原審卷㈠第38頁以下,原審卷㈢第70頁以下),是否毫無足採,即非無研求之餘地。
原審遽謂被上訴人之疏失與上訴人所受跌價損失間無因果關係,且無關風險揭露義務,進而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斷,亦有可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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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3-12-26 07:15:36 | 只看該作者
次按判決書理由項下,應記載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民事訴訟法第226條第3項定有明文。法院為原告或被告敗訴之判決,如未於判決書理由項下記載其對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即為同法第469條第6款所謂判決不備理由。上訴人於事實審另抗辯:被上訴人提供予伊使用之電腦版交易資料系統關於伊於109年4月21日凌晨4次下單出售系爭期貨之委託價均顯示為0,被上訴人提出系爭查詢表之「價格」欄亦顯示伊於當日凌晨3次下單之委託價均為0,係於該查詢表之「價格(異動後)」欄下,始記載委託價為負4.425、負7、負8.925,被上訴人復自承有修改過價格資訊系統,有以人工輸入價格,足認系爭查詢表關於伊負值下單紀錄係被上訴人事後更改,並非真正,不能認為伊曾以負值下單等語(見原審卷㈠第110頁以下,原審卷㈡第179頁以下),並援引系爭查詢表,及提出109年4月21日交易系統畫面、電腦版交易平台歷史委託查詢紀錄、臺灣期貨交易所選案查核報告為證據(見第一審訴字第2706號卷第93頁以下、第181頁、第389頁)。攸關上訴人是否因被上訴人提供之交易系統無法以負值下單,致未能及時平倉而受有損失,係屬重要之攻防方法。原審未於判決書理由項下記載其取捨之意見,遽憑被上訴人自行製作之系爭查詢表,謂上訴人已成功以負值下單,亦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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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3-12-26 07:16:03 | 只看該作者
又臺灣期貨交易所選案查核報告記載:據被上訴人推算,109年4月21日上訴人系爭帳戶權益數達盤中高風險通知之時間點為凌晨2時21分2秒,價格為負8.50;達執行代為沖銷之時間點為凌晨2時28分22秒,價格為負28.475,惟被上訴人並未對上訴人發出盤中高風險通知及代為沖銷,違反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及被上訴人內部控制制度等語(見第一審訴字第2706號卷第393頁以下)。原審復認小輕原油期貨自109年4月21日凌晨2時9分34秒出現負數成交價後,全球市場尚成交39口,迄凌晨2時22分3秒仍以負8.925成交2口,收盤前以負28.475、負37.175各成交1口,均高於收盤時之負37.63。乃遽以受限於當時原油期貨交易市場價格劇烈變動,流動量不足及動態熔斷機制阻隔,上訴人難以成交為由,謂上訴人系爭帳戶所受交易損失,與被上訴人未辦理高風險帳戶通知等行為間無相當因果關係,爰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嫌速斷。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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