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499|回復: 1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承攬契約的意定解除權

[複製鏈接]

5224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7519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4-2-22 12:46:5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 ... c720%2c20230118%2c1

按解除權之發生原因,有由於當事人以契約約定者,謂之約定解除權;有由於法律規定者,謂之法定解除權。除民法第254條、第255條為法定解除權之規定外,契約當事人亦得於契約中自行合意契約解除權發生之原因。契約當事人於約定解除權事由發生時,即取得解除權,至其是否行使解除權,仍由權利人自行斟酌;繼續性之契約已開始履行者,亦得容當事人行使法定或意定解除權;當事人間有約定解除權者,就其解除權發生之原因、解除權行使之方法、解除後之效果,有特別約定者,應依其約定。(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038、1731號、93年度台上字第32號判決要旨參照)。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224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7519
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24-2-22 12:51:11 | 只看該作者
經查,系爭契約第19條契約解除第1款約定:「甲(即上訴人,下同)乙(即被上訴人,下同)雙方於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本契約:一、乙方無正當理由遲延未依契約期間進場施工,超過約定期限30日以上者。」(原審卷第42頁),即兩造約定之意定解除權,此為兩造所不爭執(本院卷第290頁),且對照同條第2款之解除事由有須經「書面催告」之明文(原審卷第42頁),第1款則無催告之約定,顯見兩造已特約約定上訴人行使該條第1款之解除權前無須催告,被上訴人辯稱此乃契約漏未約定催告程序云云,並不可採。而被上訴人逾期迄未完工,早已超過約定期限30日以上,則上訴人據此以民事上訴補充理由㈢狀為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本院卷第292-2頁),並經被上訴人於111年12月1日當庭簽收(本院卷第292-1頁),即生解除契約之效力。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4-27 14:50 , Processed in 0.021022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