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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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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可隨時終止信託契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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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24-2-25 21:42:1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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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信託關係,因信託行為所定事由發生,或因信託目的已完成或不能完成而消滅。」、「信託利益全部由委託人享有者,委託人或其繼承人得隨時終止信託。」,信託法第62條、第6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信託關係乃因委託人信賴受託人代其行使權利而成立,其性質與委任關係類似;終止契約不失為當事人之權利,雖非不得由當事人就終止權之行使另行特約,然委任契約,係以當事人之信賴關係為基礎所成立之契約,如其信賴關係已動搖,而使委任人仍受限於特約,無異違背委任契約成立之基本宗旨。是委任契約不論有無報酬,或有無正當理由,均得隨時終止,縱有不得終止之特約,亦不排除民法第549條第1項之適用(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18號、95年度台上字第1175號裁判要旨可資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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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24-2-25 21:43:10 | 只看該作者
是於自益信託,委託人本即有隨時終止權,得依終止後法律關係,請求返還(包含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以下同)其所授與受託人之權利。查系爭土地原為上訴人所有,嗣於102年10月31日將系爭土地設定信託登記予鄭莊玉次,又系爭信託契約之受益人為上訴人,而系爭信託契約主要條款約定信託目的為管理、收益及處分信託系爭土地,有系爭信託契約登記資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97至217頁),符合信託法第63條第1項「信託利益全部由委託人享有者」規定,足認系爭信託屬自益信託,則上訴人依信託法第63條第1項規定有隨時終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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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4-2-25 21:44:48 | 只看該作者
按契約之終止,包括法定終止及意定終止,前者指當事人基於法律之規定而生之終止權,例如信託法第63條第1項「信託利益全部由委託人享有者,委託人或其繼承人得隨時終止信託。」規定,蓋信託契約主要根據信用,信用既失,自不能強其繼續信託;而後者則是基於契約約定之事由而生之終止權。查系爭信託契約固約定:「⒌信託關係消滅事由:1.信託目的完成。2.雙方協議終止信託。3.信託期間屆滿。」等語,惟其內容僅係依信託法第62條規定說明信託關係消滅事由除信託目的已完成或不能完成者外,尚包含約定事由即信託期間屆滿及雙方協議終止(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847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此要屬關於「意定終止權」之約定,難謂此項約定有排除「法定終止權」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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