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168|回復: 2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讓權讓與事實在強制執行階段的通知知悉方式可透過法院?

  [複製鏈接]

5227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7588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4-4-18 20:36:5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4-18 20:50 編輯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 ... 2c66%2c20240403%2c1

至於本院42年台上字第626號、22年上字第1162號判例所稱「讓與之通知,為通知債權讓與事實之行為,得以言詞或文書為之,不需何等之方式」、「受讓人對於債務人主張受讓事實行使債權時,既足使債務人知有債權讓與之事實,即應認為兼有通知之效力」等語,旨在說明債權讓與之通知,其性質為觀念通知,其通知方式不拘,以使債務人知悉其事實即可,於訴訟中如有事實足認債務人已知悉其事,該債權讓與即對債務人發生效力;惟究不得因此即謂債權之讓與人或受讓人未將債權讓與之事實通知債務人前,受讓人即得對該債務人為強制執行,而責由執行法院以送達書狀或讓與證明文件予債務人之方式為通知(最高法院98年台抗字第791號裁定意旨參照)。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227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7588
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24-4-18 20:37:42 | 只看該作者
所稱讓與之通知,為通知債權讓與事實之行為,得以言詞或文書為之,不需何等之方式;或受讓人對於債務人主張受讓事實行使債權時,既足使債務人知有債權讓與之事實,即應認為兼有通知之效力,僅說明債權讓與之通知,其性質為觀念通知,其通知方式不拘,以使債務人知悉其事實即可,於訴訟中如有事實足認債務人已知悉其事,該債權讓與即對債務人發生效力;惟尚不得因此即謂債權之讓與人或受讓人未將債權讓與之事實通知債務人前,受讓人即得對該債務人為強制執行,而責由執行法院以送達書狀或讓與證明文件予債務人之方式為通知。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227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7588
板凳
 樓主| 發表於 2024-4-18 20:38:47 | 只看該作者
而再抗告人僅須將債權讓與事實之行為以言詞或文書通知相對人即可,其通知方式不拘,核無使再抗告人喪失本案救濟途徑而侵害再抗告人之權益可言。再抗告人既主張其為系爭執行名義效力所及之人,聲請對相對人強制執行,即應證明其已取得系爭執行名義所表彰之債權,此為強制執行程序開始之要件。相對人在受債權讓與通知前,再抗告人並不具執行債權人之適格,不得就相對人之財產貫施強制執行。執行法院認本件強制執行程序之開始要件有所欠缺,並非就實體上權利加以判斷(最高法院98年台抗字第440號民事裁定參照)。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5-2 12:14 , Processed in 0.021293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