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565|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債權讓與之通知性質為觀念通知,其通知方式不拘

[複製鏈接]

5227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7578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4-4-18 20:43:3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4-18 20:50 編輯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 ... 2c66%2c20240403%2c1

依前揭實務,債權讓與之通知性質為觀念通知,其通知方式不拘,以使債務人「知悉事實」即可,故如有事實足認債務人已知悉其事,該債權讓與即對債務人發生效力。債務人時任松助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臨時管理人,不可能不清楚三方簽訂「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抵押權移轉或變更契約書」之背後原因為債權讓與,而松助公司及債務人既然均用印其上,債務人必然早已知悉前揭債權讓與事實之存在,而如有事實足認債務人已知悉其事,即應認為兼有通知之效力,故該債權讓與即對債務人發生效力。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5-1 23:52 , Processed in 0.021245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