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57|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配偶身分法益

[複製鏈接]

5230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7619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4-4-22 19:19:3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2 年度上易字第 320 號民事判決


民法第195條第3項有關於侵害他人之配偶身分法益者,應負賠償非財產上損害之規定,即屬立法者基於對於婚姻制度之制度性保障及對個別婚姻存續之維護所制定之法規範,而揆諸前揭對於第三人侵害婚姻關係存續中之配偶身分法益之解釋,法院審查第三人與有配偶之人間之交往關係、性交行為是否侵害該有配偶之人之配偶之身分法益時,僅需考量其互動方式依社會一般觀念,是否已足以動搖婚姻關係所重應協力保持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幸福之忠實目的。縱認配偶之間感情已有不睦,在該婚姻關係未依法解消之前,仍受憲法對婚姻之制度性保障,及民法前揭規定之保護,無從任由第三人任意介入及影響婚姻關係。丙○○雖辯稱上訴人於104年間即離家出走、110年開始與甲○○進行離婚訴訟,足見其等已無維持家庭生活及婚姻之意願,難謂侵害其身分法益情節重大云云,惟離婚訴訟係甲○○主動提起,業如前述,況且夫妻間縱一時感情不睦,非無可經由日後修補關係而重歸於好,上訴人與甲○○當時既仍為配偶關係,縱不和睦,非無可能透過雙方之努力而予以修補,且縱未能即時修補雙方關係,亦不得執此反謂丙○○於上訴人與甲○○2人婚姻關係存續中之上開行為未侵害上訴人基於配偶關係所生之身分法益情節重大,故此部分辯解亦不可取。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5-3 23:10 , Processed in 0.020585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