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23-4-11 12:51:34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4-11 13:14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9 年度重上字第 38 號民事判決


況按行政執行法第26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18條、行政訴訟法第307條規定,行政執行,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向普通法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但強制執行法第15條所定之第三人異議之訴,以排除執行標的之強制執行為目的,故該條所謂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係指對於執行標的物有所有權、典權、留置權、質權存在情形之一者而言,若為執行標的之不動產係登記於執行債務人名下,縱令該第三人(原告)與執行債務人間有借名登記或信託登記之情形,僅享有依借名登記或信託登記關係,得請求執行債務人返還該不動產所有權之債權而已(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142號判決意旨參照)。啟源公司與葉健鑫間就附表一所示土地縱存在借名登記契約關係,啟源公司亦僅享有依借名登記或信託登記關係,得請求葉健鑫返還如附表一所示土地所有權之債權,非謂啟源公司即為如附表所示一土地法律上之所有權人。是石育源抗辯被上訴人就本件訴訟無確認利益云云,並非可採。

sec2100 發表於 2023-5-10 20:02:41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5-10 20:34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重上字第 291 號民事判決


又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355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確認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固以確認現在之法律關係為限,但過去不成立之法律關係,延至目前仍繼續不存在時,仍不失為現在之法律關係。如對於該法律關係存在與否,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自非不得對之提起確認之訴(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32號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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