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24-10-31 17:54:25

113/373


按以契約訂定向第三人為給付者,要約人得請求債務人向第三人為給付,其第三人對於債務人,亦有直接請求給付之權。民法第269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利益第三人契約重在第三人取得直接請求給付之權利,該權利因第三人表示而享有,無論為明示或默示之意思表示皆可。又當事人間有無使第三人對於債務人取得直接請求給付之意思,於發生爭執時,應探求當事人立約時之真意,並通觀契約全文,斟酌訂立契約當時及過去之事實、社會通念、一般客觀情事等其他一切證據資料,本於經驗法則及誠信原則,從契約之主要目的作全盤觀察,以檢視其解釋結果是否符合兩造間權利義務之公平原則。
頁: 1 [2]
查看完整版本: 利益第三人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