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17-6-30 17:26:39

綠能公司於100年大降財測的案件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7-6-30 17:28 編輯

淨損差額法需求得標的股票之真實價值,並據以計算請求權
    人買賣時市價與真實價值之差額。而此真實價值應係指倘當
    初財報如實公告時,市場對於標的股票之交易價格。顯然,
    此一交易價格根本從未為真實存在過,僅能以人為方式模擬
    求得其存在。本件財務預測更新後10個營業日(100 年8 月
    30日至同年9 月13日)收盤平均價格50.06 (見本院卷一第
    84頁)作為擬制之真實價格,係建立在市場對於財報不實更
    正之消息,需要一定時間加以傳遞、消化及沈澱之事實前提
    ,固應經一定固定期間之平均股價,始能顯現其價值,故原
    告以此推估股價之真實價值,應屬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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