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s Archiver
論壇
›
證交法&期交法&證券投顧法
› 投資人無需證明損害因果關係
劉行
發表於 2017-3-21 12:59:17
投資人無需證明損害因果關係
惟
考量證券市場特性,於操縱股價損害賠償事件,若責由受損
害投資人負因果關係之舉證責任,實屬過苛,為避免投資人
舉證困難而求償無門,不論依詐欺市場理論或民事訴訟法第
277條但書規定,應認轉換因果關係之舉證責任,即推定投
資人受有損害與行為人不法操縱行為間之因果關係於操縱股
價損害賠償案件,故不論依詐欺市場理論或民事訴訟法第27
7條但書,因果關係已受推定,從而,於操縱股價損害賠償
案件,投資人不須證明因果關係。
頁:
[1]
查看完整版本:
投資人無需證明損害因果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