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17-10-2 15:48:47

酒精濃度檢測方法中,偽陽性的問題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7-10-2 15:50 編輯

次按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僅須證明保險事故之損害業已發生即可,保險人如主張其有免責事由,應由保險人負舉證之責(最高法院74年度台上字第848 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抗辯邱聖堯於系爭車禍事故發生時,有飲酒後騎車之行為,符合系爭除外條款一、二情形,拒絕理賠,自應由被告就上開事    實負舉證之責。
若東元醫院以生化酵素檢驗法檢    測血液中酒精濃度,則可能出現偽陽性,因為以生化酵素檢    驗法檢測血液中酒精濃度,不具有特異性。根據東元醫院所附病歷,邱聖堯的受傷部位為左右硬膜下血腫和顱內血腫,由病歷顯示邱聖堯被送至醫院前曾被施行心肺復甦術,也就是邱聖堯被送抵東元醫院前,應有心肺功能停止或微弱所造成的休克時期,故身體很可能產生大量的乳酸,因邱聖堯在抽血當時體內很可能因休克造成血液中異常乳酸上升,干擾血液中酒精濃度的測定,所測得158.5g/dL 很可能不是邱聖堯血液中真正的酒精濃度,但真正血液中酒精濃度為何,無法由此不具特異性的檢測推論。

SL 105,保險,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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