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位之訴及備位之訴(原告先位在一審贏)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2-6-22 08:01 編輯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重上字第 424 號民事判決
訴之客觀預備合併,原告先位之訴勝訴,後位之訴未受裁判
,經上訴人合法上訴時,後位之訴即生移審之效力,上訴審
認先位之訴無理由時,應就後位之訴加以裁判。被上訴人於
原審先位依民法第254條、第259條第1款、第2款之規定,備
位依民法第226條、第256條、第259條第1款、第 2款之規定
主張上訴人應給付新臺幣(下同) 4,500萬元本息,原審依
被上訴人先位主張為其勝訴之判決,就備位主張未予論斷。
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依上開說明,被上訴人前述
備位之訴即生移審之效力。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8 年上字第 154 號民事判決
按訴之客觀預備合併,原告先位之訴勝訴,備位之訴未受裁
判,經被告合法上訴時,備位之訴生移審效力,上訴審認先
位之訴無理由時,應就備位之訴加以裁判(最高法院72年度
第8次民事庭庭推總會議決議(二)參照)。被上訴人於原審
之先、備位聲明為客觀預備訴之合併,原審就被上訴人之先
位之訴為勝訴之判決,固毋庸就其備位之訴為審理,惟上訴
人提起上訴,被上訴人在原審備位之訴即生移審之效力,本
院如認先位之訴無理由時,應就被上訴人備位之訴加以裁判
,先為敘明。 按關於預備之訴,第一審如就先位之訴為原告勝訴判決,在尚未確定前,備位之訴其訴訟繫屬並未消滅,且在第一審所為之訴訟行為,於第二審亦有效力,是該備位之訴,縱未經第一審裁判,亦應解為隨同先位之訴繫屬於第二審而生移審之效力。本件被上訴人於原審對上訴人所為之備位聲明,於原審因先位訴之聲明勝訴而未受裁判部分,基於前揭說明,於上訴人合法上訴時,已生移審之效力。如本院認被上訴人先位之訴無理由時,即應就被上訴人備位之訴加以裁判,若認被上訴人先位之訴有理由時,無庸就被上訴人備位之訴加以裁判。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2-6-22 08:30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上字第71號
按當事人提起預備合併之訴,原告先位之訴勝訴,備位之訴部分雖未受裁判,惟經先位之訴被告合法上訴時,備位之訴即生移審之效力,並於先位之訴無理由時,應就後位之訴加以裁判(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49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上訴人於原審提起客觀預備合併之訴(詳如後述),經原審就先位之訴為被上訴人部分勝訴之判決,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依上開說明,被上訴人於原審所提備位之訴同生移審效力,本院如認先位之訴無理由,即應就備位之訴加以裁判,先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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