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21-2-19 21:49:57

不爭執事項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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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737 號民事判決

因此,除爭議事實外,協同兩造整理
    不爭執之事項如下,引為本件判決之基礎事實(依民事訴訟
    法第279條第1項規定):

sec2100 發表於 2024-2-1 15:16:33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2-1 15:28 編輯

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270 號民事判決

另原審將上訴人於97年6月30日起至98年1月21日間給付如附表編號一、1至10所示之系爭款項(除編號一、10所載22萬2,000元外),及於97年5月23日給付300萬元予被上訴人之事實,均列為兩造不爭執事項(見原判決書第7頁),則原審以上訴人之出資額僅150萬元及其97年度全年虧損,否定上訴人有出借上述款項之資力,進而推認兩造間無成立消費借貸之合意(見原判決書第11、13頁),是否與論理法則無違?亦非無再進一步研求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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