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當因果關係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627號判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1-22 21:54 編輯
末按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
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故上訴人所主張
損害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者,即難謂有損害賠
償請求權存在(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18號、48年台上字第48
1號判例意旨參照)。而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經驗法
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
認為在一般情形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可
發生同一之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
為與結果即有相當之困果關係。反之,若在一般情形上,有
此同一條件存在,而依客觀之審查,認為不必皆發生此結果
者,則該條件與結果並不相當,不過為偶然之事實而已,其
行為與結果間即無相當因果關係,不能僅以行為人就其行為
有故意過失,即認該行為與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最高法
院98年度台上字第1953號、98年度台上字第673號、87年度
台上字第154號判決意旨參酌)。且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
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在於填補債權人所受之損害及所失
之利益,民法第246條(should be verdict's typo)亦有明定。
惟無論所受損害抑所失利益,被害人賠償損害之請求權,以受有實際上之損害為成立
要件。故衡量賠償之標準,首應調查被害人實際上之損害額
,始能定其數額之多寡(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316號判
決意旨參酌)。
g1 tpe 105勞訴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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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無此行為,雖必不
生此損害,有此行為,通常即足生此損害,是為有因果關係,
而如無此行為,必不生此損害,有此行為,通常亦不生此損害
,自無因果關係之情形(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78號、86年
度台上字第224 號、84年度台上字第2170號判決參照)。由是
以觀,欲認定侵權行為原因與損害結果間有因果關係者,必以
原因經法律上透過社會通念之評價,係發生損害結果之「相當
」條件,始能該當。因此,行為原因與結果間,縱有如無行為
原因,即不致有結果之關係,而此種行為原因,按諸一般情形
,不適於發生該項結果者,仍應認無相當因果關係,要屬當然
(另最高法院23年上字第107 號判例參照)。
sl 105訴1747
惟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
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
成立要件。故原告所主張損害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
立要件者,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最高法院48
年台上字第481號民事判例參照)。又「損害賠償之債,
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間有相當因
果關係為成立要件。因果關係之認定,乃對於應負賠償責
任之原因,自法律上加以相當之評價,於各種原因中,劃
定其界限;非謂對於結果之發生具有原因力之事實,均屬
原因,而均令造成該事實之行為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所謂
相當因果關係,係指無此行為,雖必不生此損害,有此行
為,通常即足生此損害,是為有因果關係。若無此行為,
必不生此種損害;有此行為,通常亦不生此種損害者,即
無因果關係。」(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141號民事判決
意旨參照)、「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經驗法則,綜
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
在一般情形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可發
生同一之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
為與結果即有相當之因果關係。反之,若在一般情形下,
有此同一條件存在,而依客觀之審查,認為不必皆發生此
結果者,則該條件與結果不相當,不過為偶然之事實而已
,其行為與結果間即無相當因果關係。」(最高法院103
年台上字第2585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7-11-2 20:46 編輯
再按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 條第2 項本文固有明文,惟須損害存在,且行
為人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之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存在為
要件。而關於行為與損害間之因果關係,我國係採相當因果
關係說(最高法院23年上字第107 號、33年上字第769 號、
48年台上字第481 號判例意旨參照)。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乃
由「條件關係」及「相當性」所構成,必先肯定「條件關係
」後,再判斷該條件之「相當性」,始得謂有相當因果關係
,該「相當性」之審認,必以行為人之行為所造成之客觀存
在事實,為觀察之基礎,並就此客觀存在事實,依吾人智識
經驗判斷,通常均有發生同樣損害結果之可能者,始足稱之
;若侵權之行為與損害之發生間,僅止於「條件關係」或「
事實上因果關係」,而不具「相當性」者,仍難謂該行為有
「責任成立之相當因果關係」,或為被害人所生損害之共同
原因(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443 號判決參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金字第194號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1-20 18:30 編輯
縱認原告於排除侵害前被告有占用系爭土地之事實,惟按損
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
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故原告所主張損害賠償
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者,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
存在。且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
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
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可發生同一之結果
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與結果即有相
當之困果關係。反之,若在一般情形上,有此同一條件存在
,而依客觀之審查,認為不必皆發生此結果者,則該條件與
結果並不相當,不過為偶然之事實而已,其行為與結果間即
無相當因果關係,不能僅以行為人就其行為有故意過失,即
認該行為與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
第673 號判決意旨參照)。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437號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2-25 11:33 編輯
再按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 條第2 項本文固有明文,惟須損害存在,且行
為人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之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存在為
要件。而關於行為與損害間之因果關係,我國係採相當因果
關係說(最高法院23年上字第107 號、33年上字第769 號、
48年台上字第481 號判例意旨參照)。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乃
由「條件關係」及「相當性」所構成,必先肯定「條件關係
」後,再判斷該條件之「相當性」,始得謂有相當因果關係
,該「相當性」之審認,必以行為人之行為所造成之客觀存
在事實,為觀察之基礎,並就此客觀存在事實,依吾人智識
經驗判斷,通常均有發生同樣損害結果之可能者,始足稱之
;若侵權之行為與損害之發生間,僅止於「條件關係」或「
事實上因果關係」,而不具「相當性」者,仍難謂該行為有
「責任成立之相當因果關係」,或為被害人所生損害之共同
原因(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443 號判決參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金字第194號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5-21 16:18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1185號
按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
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故原告所主張損害
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者,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
求權存在(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480號判決意旨參照)
。準此,責任原因之事實、損害之發生及因果關係為損害賠
償之債之成立要件,自應分別審究認定。本件原告得否依民
法第226條第1項、第216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所失利益
,應以被告依系爭土地買賣契約應履行之移轉系爭土地所有
權義務,係因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責任原因之
事實)、原告受有買受價格與被告轉售價格價差之所失利益
(損害之發生),並二者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自
屬不同爭點而應分別審究認定,被告抗辯上開二爭點不得予
以割裂,自無足採,合先敘明。 TRF的案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金字第106號
縱原告確實受有損害,然本件原告所受之損害實係因原告所
從事之金融交易在比價日之人民幣匯率不如預期所致,而人
民幣之走勢為全球經濟環境因素,並非被告可預期或得控制
,即原告所受損害並非因被告之行為所致,兩者間不具相當
因果關係,原告請求被告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亦無
理由。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9-7-16 12:46 編輯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重勞訴字第 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等
d:
按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
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故原告所主張損害
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者,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
求權存在(最高法院48年度台上字第481號判例、30年上字
第18號判例參照)。又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無此行為,
雖必不生此損害,有此行為,通常即足生此損害,是為有因
果關係,而如無此行為,必不生此損害,有此行為,通常亦
不生此損害,自無因果關係之情形(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
第78號、86年度台上字第224號、84年度台上字第2170號判
決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