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21-5-28 14:41:17

契約對價均衡及其他專業考量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5-28 14:44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重訴字第 634 號民事判決

又契約對價之均衡,雖可依據誠信原則納為契約解釋之參考因素之一,惟此並非絕對之判斷標準,尤其在商業契約中,契約當事人本於智識經驗、專業判斷締結契約後,法院應本於謙抑之立場,尊重其契約之文義,不能以事後之觀點,動輒以契約對價不均為由,遽行排斥契約文義而不用,以免使契約之權利義務關係流於浮動,使當事人蒙受不測之風險。原告曾依系爭都更契約陸續給付被告41,000,000元一情,雖有費用明細表、收據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53-61頁),惟此僅係原告依約履行義務而已,被告是否因而相對地負有出具都市更新事業計劃同意書之義務,仍應以契約文義為主。原告作為建設公司,富有辦理都市更新計畫之專業經驗,倘兩造確曾約定被告應出具都市更新事業計劃同意書予原告,原告本可於締約時要求記明於契約條款內。系爭都更契約之條款內既無任何關於都市更新事業計劃同意書之記載,益徵兩造無此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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