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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程序
› 判決主文誤寫之顯然錯誤
sec2100
發表於 2021-6-22 20:36:28
判決主文誤寫之顯然錯誤
又上訴人於原審108年8月1 日始以民事上訴理由補充
㈡暨爭點整理狀,擴張請求修繕費用及房屋押金,何以能請求此
部分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利息?究竟被上訴人何時收受
該書狀?案經發回,宜併注意及之。另原判決於程序事項表明上
訴人於原審擴張修繕費用及房屋押金之請求,並於理由欄六綜上
所述欄駁回上訴人包含上訴及擴張之訴之全部請求,竟僅於主文
欄諭知「上訴駁回」,核屬誤寫之顯然錯誤範疇,應由原審自行
更正,均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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