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話文判決書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8-3 20:58 編輯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777 號民事裁定(下同)
如果本院的理解沒有錯,那麼,原告似乎應該製作兩個附
表,分別表列(A)、(B)兩部分的物品,才足以適切表達原
告請求給付的標的物。像先前提出的附件一、二,只是依
照估價單日期流水帳式的整理成表格,再配上那樣的訴之
聲明,根本看不懂原告是就哪些物品請求返還、又是就哪
些物品請求償還或賠償。如果原告或其訴訟代理人還是不
知道表格該怎麼畫,法院才看得懂原告要告什麼,本裁定
附件有提供範本,尚請卓參。
此外,原告目前的訴之聲明,是把返還物品的請求全部放
在先位聲明(對應於前揭(a) 部分)、把給付金錢的請求
全部放在備位聲明(對應於前揭(b)、(B)部分)。然而,
先位聲明所對應的(a)部分請求,跟備位聲明對應於(B)的
部分,似乎是平行不悖、互不相斥的,因為不管(a) 部分
物品到底能不能原物返還,原告都要就(B) 部分物品請求
償還或賠償價額。如果是這樣,原告似乎應該將訴之聲明
變更為以先位聲明對應前揭(a)部分與(B)部分,及以備位
聲明對應前揭(b)部份與(B)部分,才合乎原告提起本件訴
訟的目的。爰依前開規定,併為闡明如上。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8-3 21:01 編輯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 ... 2c11%2c20230726%2c1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望民
法官黃茂宏
法官 吳芙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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