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22-2-9 20:58:27

第三審認為先位及備位之訴均有理由之廢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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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者,第三審為法律審,不得為擴張上訴聲明不服,被上訴人
亦不得為附帶上訴,同法第473條第1項、第2 項定有明文。依
此,受第二審不利判決之一方,就受敗訴判決部分未聲明不服
者,無論其為全部或一部敗訴判決,原則上不因他方當事人之
第三審上訴提出,而發生移審效及遮斷效。惟第三審審理結果
,如認為先位聲明部分之上訴有理由,應將第二審法院先位判
決部分廢棄發回,備位判決上訴人有理由部分未同時予以廢棄
,當發回原第二審法院裁判結果,先位之訴又獲得勝訴判決,
將同時發生先位與備位聲明同受勝訴判決矛盾結果,是以自應
由第三審法院併將第二審備位聲明上訴人受勝訴判決部分併予
廢棄發回。

sec2100 發表於 2022-2-9 20:59:20

惟案經發回第二審法院,仍應受不利益變更禁止原
則之拘束,受發回第二審法院不得較諸於發回前第二審判決更
為不利益於上訴人之判決。

sec2100 發表於 2022-2-9 21:01:33

上訴人在二審先位輸,備位贏,上訴人上訴第三審,g3認為先位及備位皆有理由,應該下先位及備位均廢棄,但回到二審後,仍應該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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