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22-3-1 19:54:42

再抗告法院職權調查證據要給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g3 111抗143裁定


查原法院於109年12月14 日收受再抗告人之民事抗告狀後,即
依職權調取再抗告人106年至108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
細表,據以認定系爭處分扣押移轉其對雲科大每月薪資所得 1/3
並無不當,惟上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係原法院依
職權調取之資料,乃原法院未令再抗告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即
據為不利再抗告人之判斷,自有可議。再抗告意旨,執以指摘原
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聲明廢棄,非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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