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22-4-21 19:45:11

關於遺產之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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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0 年度家上字第 64 號民事判決



冷琼仙於系爭期間應尚有3,450,398元之結餘,業如上述;又系爭帳戶於冷琼仙死亡時,原有餘額99,675元(即附表一編號1所示款項),嗣於108年3月20日即遭提領一空,僅餘1元乙節,有卷附系爭帳戶交易明細在卷可稽(見原審111卷一第249頁),而冷琼仙生前財產既由上訴人負責保管持有,堪認冷琼仙前開結餘款均係由上訴人提領殆盡,上訴人未經冷琼仙贈與或經全體繼承人之同意,擅自提領冷琼仙所有之款項3,450,397元(原應有3,450,398元-系爭帳戶餘額1元=3,450,397元),自屬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有不當得利,而應歸還予冷琼仙之全體繼承人,洵可認定。

sec2100 發表於 2023-4-17 18:38:05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4-17 18:55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重上更二字第 160 號民事判決

從而,鄭亦娟依通謀虛偽之債權及物權關係,登記為與000地號土地具同一性之系爭房地之所有權人,即為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並致原所有人鄭振丁受有損害,是鄭國興先位依繼承及民法第179條之規定,請求鄭亦娟應將系爭房地移轉登記為鄭振丁之全體繼承人即兩造公同共有,應屬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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