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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s Archi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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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程序
› 未說明其心證所由得
sec2100
發表於 2022-7-3 11:08:20
未說明其心證所由得
g3 110/1953
原判決先認定鄭智銘所提領附表1款項中之 746萬9,248元
係不當得利,繼稱其提領該等款項原係為供永膠公司營運
之用,先後論述不一;復據以推論鄭智銘領取時不知無法
律上原因,即以其於107 年1月5日擅自對外發布永膠公司
停止營業時,為其不當得利之利息起算日,而未說明其心
證所由得,亦有理由矛盾及不備理由之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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