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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s Archi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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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2100
發表於 2023-2-12 12:16:26
金錢消費借貸契約之資金來源不為所究
本件被上訴人雖主張伊等簽署系爭契約書之際,貸與人處全
係空白,又上訴人所稱資金來源不合常理云云,但就單方簽
署一事未提出任何證明,參酌金錢消費借貸契約實存於締結
當事人間,與資金來源無涉之前開要旨,又一般私人資金來
源未必會以帳戶存放,遑論借貸所用資金係向他人調度甚或
再為借款者要非罕見,自難僅以上訴人部分帳戶歷史交易明
細(見原審卷第78頁至第81頁),遽謂上訴人無資金來源,
定非實際交付金錢而未成立系爭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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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錢消費借貸契約之資金來源不為所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