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23-3-5 22:46:08

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3-5 22:55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1 年度金上字第 5 號民事判決(下同)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所謂背於善良風俗,係指違背一般社會倫理道德觀念、價值意識,或違反既存的經濟及法律秩序或公共政策。又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規定,係在維護國家有關經營銀行業務,應經許可之制度,貫徹金融政策上禁止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以直接維護國家正常之金融、經濟秩序。是以,陳利維等6人違法收受銀行法第29條之1所定以存款論之投資款,悖離維護經濟金融秩序目的及保障社會投資大眾權益,違反既定之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公共政策,自屬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之背於善良風俗行為。

sec2100 發表於 2023-3-5 22:47:38

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之主觀要件,只須加害人主觀上對於「構成背於善良風俗之事實」有所認識,並故意為之,即為已足,尚不須就其行為背於善良風俗有所認識,以免被害人舉證困難,或使加害人因其鬆懈之判斷或誤認而免於負責。查跟單VIP方案約定利息換算週年利率為36%、48%、60%、72%,顯逾近年國內金融機構定存利率年息1%至2%甚鉅,此等高額利息,金融機構尚且無法負荷,更何況一般公司行號,而陳利維等6人為智慮正常之成年人,難認其等對「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或利息」之事實毫無認知,其等仍以跟單VIP方案招攬下線會員,並以前述方式各自參與普惠集團吸收資金行為,顯係故意為之,核與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之要件相符。陳利維等6人辯稱不知其等所為違背法律云云,尚無足免除其等侵權行為之主觀認定。

sec2100 發表於 2023-8-30 13:53:56

復按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所謂背於善良風俗,係指違反保護個人法益之法規,或廣泛悖反規律社會生活之根本原理的公序良俗(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35號民事判決)。惟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若未能舉證,其請求即無從准許。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故意不履行系爭合約,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其所享上開15%權利金之債權,既為上訴人所爭執,自應由其負舉證責任。查:

sec2100 發表於 2023-8-30 13:55:59

又被上訴人雖聲請傳喚證人陳填墪於原審到庭證稱:上訴人只有拍1個多小時的宣傳片,沒有拍教學影片等語(見原審卷第241頁);然此與證人陳填墪之前於106年08月30日在另案具結證稱:李慎廣有陸續依照合約約定,透過友欣公司副總將高中數學課程節目帶交給友欣公司銷售,有曾經履行這份合約,但到目前還沒有完成等語不符(見原審卷第209頁),而有重大瑕疵,已難遽採。再依證人陳填墪於原審證稱:教材幾年都會有調整,會重新拍攝等語(同上卷頁),而依被上訴人提出證人陳填墪與上訴人簽訂之教學電視節目拍攝合約書(見原審卷第141-145頁),簽約日期於101年4月20日,距系爭合約簽約日已逾3年,而我國教育改革多年,不停有新制變化,此為眾所周知之事,則補教機構為因應教育變革,需時常調整教學內容,以免舊教材不合時宜,上訴人因履行該101年合約所拍攝之教學節目,確有更新之需求,若上訴人未拍攝新的教學節目,將難以吸引學生、老師購買課程。而系爭合約既約定負責拍攝、錄製、教學之義務人為上訴人,無任何同意由其他老師代為拍攝、錄製、教學之約定,參以補習教學課程多以授課老師為吸引學生、老師購買課程及銷售最大核心賣點,友欣公司當無任由訴外人張香逸代上訴人履行拍攝節目之義務。觀之上訴人提出之友欣公司所架設「友欣數位學苑」線上教學平台網站(網址:http://www.easy100.com.tw/index.php)列印資料(見原審卷第201-203頁),可知友欣公司雖於108年12月2日發函解除系爭合約,但直至110年8月5日,仍將上訴人(即李卓澔老師)列為友欣名師之數學科王牌對外宣傳,使學生或家長得透過該網站購買上訴人線上教學節目。由上各情交互勾稽,認證人陳填墪於原審所為上訴人沒有拍攝教學片之證詞,並不足採,則上訴人確曾依系爭合約提出教案、拍攝課程之事實,縱未完全履行,自難因此即認其係惡意不履行,屬背於善良風俗之侵權行為。此外,被上訴人既未能證明上訴人未完全履行系爭合約係出於惡意,自無從認上訴人有何背於善良風俗而侵害其權益之侵權行為。
頁: [1]
查看完整版本: 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