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23-4-11 12:09:58

民法第759條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4-11 13:16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9 年度重上字第 38 號民事判決


石育源雖主張葉健鑫與啟源公司間係屬借名登記關係,如附表一所示土地真正所有權人為啟源公司,並非葉健鑫,被上訴人提起本件訴訟為當事人不適格云云。然按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1項、第400條第1項、第4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因繼承、強制執行、公用徵收或法院之判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民法第759條固定有明文,惟該條所謂因法院之判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係指以該判決之宣告足生物權法上取得某不動產效果之力,恆有拘束第三人之必要,而對於當事人以外之一切第三人亦有效力者而言,惟形成判決(例如分割共有物之判決)始足當之,不包含其他判決在內(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1016號、65年台上字第1797號判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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