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23-4-11 13:02:29

土地法第43條之善意保護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4-11 13:12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9 年度重上字第 38 號民事判決




葉健鑫與啟源公司之原系爭抵押債權並不存在雖為兩造所不爭執,然該原系爭抵押債權既有抵押權擔保,並經登記在案,復啟源公司債權人瑞豪公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經法院核發移轉命令將包含如附表一所示土地之抵押債權、抵押權移轉瑞豪公司,石育源復經瑞豪公司受讓取得,則瑞豪公司、石育源信賴政府機構之拍賣公告及土地登記簿之記載,而取得系爭抵押債權及抵押權,其應為善意第三人,當受土地法第43條規定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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