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23-4-14 19:13:28

實際損害金額之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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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1930 號民事判決


次按侵權行為賠償之範圍,應調查被害人實際上之損害額,以定其數額之多寡。查上訴人屢抗辯:王瑾前向被上訴人借用附表二之84萬3,180元,於98年12月9日自其F帳戶領取美金10萬元,轉匯被上訴人之E帳戶,再以被上訴人C帳戶匯出86萬5,791元至A-1帳戶方式為清償等語,並提出永豐銀行各項作業申請/註銷/變更申請書、匯出匯款交易憑證、活存往來明細查詢、華南商銀買匯交易憑證、匯款回條聯為證(見一審卷一133、原審卷二297至303頁),攸關系爭款項是否獲部分清償,被上訴人得請求損害賠償數額之判斷,自屬重要之防禦方法。又第一審法院既向華南商銀調取被上訴人之E帳戶存款交易明細(見一審卷一205至207頁),被上訴人亦提出C帳戶存款往來明細表暨對帳單、存摺明細及A-1帳戶存摺明細(見一審卷一129至130頁,原審卷一305至753頁),其中載有該段期間存、提款之全部交易過程,是否不能經由比對該等帳戶之金額流向為判斷?仍有進一步釐清之必要。乃原審未詳細勾稽及調查認定,徒以領用附表二款項、轉匯E帳戶款項之日期相差近1個月,數額亦不合,及兩造與王瑾間帳戶資金往來複雜,即遽否採,並有未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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