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23-6-12 20:50:05

民事訴訟法第199條之1

末按依原告之聲明及事實上之陳述,得主張數項法律關係,而其主張不明瞭或不完足者,審判長應曉諭其敘明或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199條之1定有明文。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主張:丙○○原任職於上訴人並擔任加護病房護理師,乃上訴人對於加護病房照護之病人及處理病人死亡之情形明顯增加情形視若無睹,強迫丙○○以增加工作時數之方式因應,而丙○○已懷孕並將屆預產期卻仍須擔任高度勞動之工作,致其長期精神緊張及工作疲勞累積下發生上開事故,上訴人顯有違反民法第483條之1規定之情事等語(見一審卷㈠第3頁、第6頁、第153頁),似謂上訴人違反僱用人本於僱傭契約對受僱人所負照護義務,則被上訴人是否有依僱傭關係請求賠償之意?自欠明瞭。案經發回,宜併予闡明釐清,附此敘明。

sec2100 發表於 2023-11-16 12:48:47

110台上2477


次按民事訴訟法
第199條第2項規定,審判長應向當事人發問或曉諭,令其為事實
上及法律上陳述、聲明證據,或為其他必要之聲明及陳述,其所
聲明及陳述有不明瞭或不完足者,應令其敘明或補充之,此為審
判長因定訴訟關係之闡明權,同時並為其義務,故審判長對於訴
訟關係未盡此項必要之處置,違背闡明之義務者,其訴訟程序即
有重大瑕疵,而基此所為之判決,亦屬違背法令,且為擴大訴訟
制度解決紛爭之功能,同法第 199條之1第1項亦明定:依原告之
聲明及事實上之陳述,得主張數項法律關係,而其主張不明瞭或
不完足者,審判長應曉諭其敘明或補充之,以便當事人得利用同
一訴訟程序徹底解決紛爭。新光產險公司所提 105年10月11日批
號「 5624/6991」之郵簡記載:「由於您的保單選擇自動續保,
故請於保單到期前,持下列之繳款單……保戶於繳費完成後15個
工作日即可收到保險單。」(一審卷第 227頁)。則新光產險公
司似已同意續保,依前揭約定於陳文波繳交保險費後即可完成續
保。而上訴人一再主張因新光產險公司業務經辦人員疏未交付續
保通知,致陳文波無法繳交保險費而未完成續約,則其指稱新光
產險公司違反契約義務是否包含締約上過失致契約未成立?原審
未依民事訴訟法第 199條及第199條之1規定,詳予闡明並曉諭上
訴人敘明或補充,所踐行之訴訟程序,即有可議。
頁: [1]
查看完整版本: 民事訴訟法第199條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