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23-8-28 11:01:27

被上訴人雖未聲請免為假執行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8-28 11:03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1 年度重上字第 157 號民事判決


綜上所述,上訴人依補充協議之約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660萬元,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核屬無據,不應准許。原審就上開應准許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及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尚有未洽。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應由本院予以廢棄改判,被上訴人所為同時履行抗辯,亦屬有據,爰命上訴人為對待給付如主文第2項所示。至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其餘請求部分,理由雖有不同,結論並無二致,仍應予維持。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此部分上訴。又上訴人勝訴部分,經其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被上訴人雖未聲請免為假執行,惟衡酌兩造權益,爰依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為准、免假執行之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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